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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资讯 | 部分国家(地区)酒类产品相关标准法规制修订情况介绍

2022-09-21

酒的酿造,在我国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近年来,我国酒类产品进出口也在不断扩大。一起看看近两年欧盟、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与酒类产品有关规定的制修订情况吧。

1.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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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21年2月24日,欧盟委员会网站发布Ref. Ares(2021)1453867号咨询文件,拟修订(EU) 2019/787 号法规,即烈性酒精饮料标签法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规定混合烈性酒精饮料(包括同一类别地理标志烈酒混合、不同类别地理标志烈酒混合、非地理标志产品与地理标志产品混合等3种情形)的标签上允许出现所含有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图标和相应产品的地理标志名称,上述图标和名称应与混合后的终产品名称使用同一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终产品名称的二分之一,并处于同一展示版面,同时混合烈性酒精饮料标签上应根据每种烈酒含量降序标注各成分百分比。


②2021年7月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21/1096号法规,修订(EC)2019/787号法规,废除(EC)110/2008法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烈酒以外的食品,附件一第 33 至 40 类要求的烈酒标签要求;

(2)标签禁止标注内容:禁止使用"喜欢"、"类型"、"风格"、"制造"、"味道"或与任何其他类似术语一起使用;

(3)在不同地理标志的烈酒混合调制时,包含的所有酒精成分的清单中,该清单应以相同字体和颜色的统一字符出现,并且字体大小不大于法定名称所用字体大小的一半,在混合物体积的总纯酒精含量中所代表的纯酒精的体积百分比,按使用量的降序排列。

该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三日后生效。


③2021年8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网站发布(EU) 2021/1335号法规,修订烈性酒精饮料标签法规(即 (EU) 2019/787 号法规)。

本次修订针对混合了其他食品成分的烈性酒精饮料产品,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描述终产品中烈酒成分来源或名称等信息的复合术语(Compound terms)在标签中应使用同样颜色、字号、字体,同时保持连贯,字体不大于终产品名称,并与终产品名称处于同一展示版面。

该修订自欧盟公报发布第3日后生效,过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


④2021年12月13日,欧盟发布咨询文件,拟修订( EU)1169/2011号法规,修订酒精饮料标签规则。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规定混合烈性酒精饮料(包括同一类别地理标志烈酒混合、不同类别地理标志烈酒混合、非地理标志产品与地理标志产品混合等3种情形)的标签上允许出现所含有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图标和相应产品的地理标志名称,上述图标和名称应与混合后的终产品名称使用同一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终产品名称的二分之一,并处于同一展示版面,同时混合烈性酒精饮料标签上应根据每种烈酒含量降序标注各成分百分比。

2.韩国

2021年3月16日,韩国食药部发布839号令,修订酒类产品的部分法规。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的管理,迅速应对酒类产业环境的变化,将酒类制造、销售、酒类税种管理相关事项从《酒税法》中分离出来,并引入酒类委托制造制度等,并规定酒类产品申报制造委托资质时,必须附加酒类委托制造合同复印件、酒类委托制造相关变更申报、相关资质证明等。


3.日本

①2021年10月25日,日本就部分修订《酒税法》和《酒类行政法解释通则(法律解释通则)》(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在“为了促进发酵或防止制造时发生意外危险等目的,在进料或制造过程中需要添加的最小限度的物品”中,更改内容如下:1.调整“维生素(硫胺盐酸盐)”和“抗酸剂(碳酸钙、氨水)”的顺序;2.新增助滤剂(聚乙烯醇聚吡咯烷酮);3.气体除了氧气和二氧化碳之外,新增“氩气” ;4.在“果酒及甜味果酒的制造工序中”删除“氩气”。


②2022年4月25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就修订《酒类制造业务指南》、《酒类进口业务指南》、《酒类销售业务指南》及《酒类使用指南》面向公众征询意见。

主要内容为:

1. 删除关于酒类专卖法(平成13年3月31日废止)制度的事项以及对现有规定进行整理重构(以提高对经营者的理解为目的的重构等)。

2. 修订关于“酒精度数为 90 度以上的产品的处理”,规定在使用酒精生产的混合溶剂、燃料、助墨剂等时的许可,放宽目前4升及以下专用容器装运的限量标准,取消4升及以下包装的数量限制。

3. 关于“以酒精为主要活性成分的产品的处理”,使用酒精生产的产品为外用药物时的许可标准,4升以下放宽限量标准,取消4升以下限量。

4.删除“作为原料投入的化学物质表(附表2)”中记载的香料1和香料2;修订“作为原料投入的食品香料表(附表3)”的食品香料规格等以对应食品添加物等标准基准的部分修改。

5.当酒精用于工业用途时,需要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用于制造物品、清洁机械设备等用途获得许可时,酒精含量应≥ 90% 是许可标准之一。

6.《酒类使用指南》中,附表2和附表3所列化学物质和食用香料应符合使用标准量的规定。


海关提醒

酒类产品进出口企业应随时关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修订变化,提前做好应对。

如认为外方某些要求不符合外贸通行惯例或对其修订内容有异议,可第一时间联系中国海关,海关将积极协助企业通过官方途径进行沟通交涉。

本文转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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