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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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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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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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