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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还可以内销?申报内销业务流程有哪些?

2021-06-25


01

Q: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可以内销吗?

A: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简称“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要将全部或者部分保税料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行为。对加工贸易企业来说,内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税料件和制成品,还包括将加工贸易项下产生的半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等转为境内销售的行为。


内销的类型:


内销根据货物区分包括料件内销、成品(半成品)内销、边角料内销、残次品内销、副产品内销、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不作价设备内销等。


不同种类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计征方法和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


1.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的,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


(1)都应按照原进口料件的品名申报,即制成品、残次品都应该按照单耗折算成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


(2)都要计征缓税利息。


(3)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内销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内销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还须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2.边角料、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内销


(1)边角料在内销时需要按照报验状态申报,无须提交许可证件及上缴缓税利息。


(2)副产品在内销时需要按照报验状态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许可证件及上缴缓税利息。


(3)受灾保税货物在内销时,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要按照原进口料件品名申报,无须提交许可证件但须按照相关规定上缴缓税利息。


特别提醒:

深加工结转、成品销售给综合保税区企业、成品存入出口监管仓库都不是内销。


02

Q:那实际操作中,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进行内销?

A:企业可能会发生内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 客户终止加工贸易合同,取消出口订单;


  • 客户要求将直接出口成品改为国内销售;


  • 下游企业取消深加工结转方式,要求上游企业完税后直接在国内交付加工贸易成品;


  • 加工贸易出口合同已完成,手(账)册剩余料件不再用于出口;


  • 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再复运出境,需要在国内进行处置;


  • 加工贸易账册进行周期核销盘点,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联网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部分;


  • 加工贸易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被损毁,无法用于出口。



03

Q:申报内销的业务流程是什么呢?

A:主要是以下几个流程:


  • 无须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根据内销货物情况直接申报保税核注清单;


  • 以保税核注清单为基础申报内销征税报关单,并生成税单;


  • 根据税单缴纳税款及缓税利息。


内容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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