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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专家谈 | 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3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上)

2021-08-10

厉力 博士|科橘科技创始人&CEO


•世界海关组织(WCO)认证专家 

•上海市曙光学者、前上海海关学院教授 

•科技部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数字贸易首席专家 

•发改委数丝产业创新合作中心数字贸易首席专家

多次代表中国参加自由贸易协定国际谈判,著有《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指南》、《中国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的实施效果评估》等4本专业书籍,主编《海关监管概论》等两部教材,公开在国内外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签订于1975年的《曼谷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为促进南南合作,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协定》。目前,《协定》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老挝、韩国、蒙古国和斯里兰卡。2017年1月,《协定》各成员签署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成果文件《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10月23日,《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秘书处通知各成员方,蒙古国已向亚太经社会交存接受书,完成《协定》加入程序,并拟于2021年1月1日与有关成员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安排。


《协定》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01
原产货物


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要求,从一参加国直接运输进口到另一参加国的《协定》项下优惠贸易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出口参加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符合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在出口参加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02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是指:

  (一)在该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见注释1);

  (二)在该国收获的农产品(见注释2);

  (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国从上述第(三)项所指的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由该国船只(见注释3、4)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国的加工船(见注释4、5)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

  (八)在该国从既不具有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九)在该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修复或修理,仅适用于弃置或者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

  (十)在该国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十一)在该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03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一)第一条第(二)项所指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参加国原产的或者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以下简称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参加国境内完成,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三)、(四)、(五)项规定的;

(二)部门协议(见注释6);

(三)用于计算非原产材料成分,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要求的原产资格的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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