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

智能关务管家

ORCEP

400-099-9825

FTA专家谈 | 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3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下)

2021-08-16

厉力 博士|科橘科技创始人&CEO


•世界海关组织(WCO)认证专家 

•上海市曙光学者、前上海海关学院教授 

•科技部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数字贸易首席专家 

•发改委数丝产业创新合作中心数字贸易首席专家

多次代表中国参加自由贸易协定国际谈判,著有《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指南》、《中国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的实施效果评估》等4本专业书籍,主编《海关监管概论》等两部教材,公开在国内外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签订于1975年的《曼谷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为促进南南合作,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协定》。目前,《协定》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老挝、韩国、蒙古国和斯里兰卡。2017年1月,《协定》各成员签署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成果文件《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10月23日,《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秘书处通知各成员方,蒙古国已向亚太经社会交存接受书,完成《协定》加入程序,并拟于2021年1月1日与有关成员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安排。


《协定》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01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一)第一条第(二)项所指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参加国原产的或者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以下简称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参加国境内完成,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三)、(四)、(五)项规定的;

(二)部门协议;

(三)用于计算非原产材料成分,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要求的原产资格的公式如下:


640.png


(四)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

  2.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五)无论是否满足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下列加工或处理不能够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1.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类似处理);

  2.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3.包装改换、拆解和包裹;

  4.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5.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6.简单混合;

  7.将产品的各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8.屠宰动物;

  9.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10.上述各项中两项或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02
累积原产地规则

符合第一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一参加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各参加国材料的累积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的原产货物。

03 直接运输

符合第一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一参加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各参加国材料的累积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的原产货物。

04
包装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与其所装产品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参加国国内法律有另外规定时,可以单独确定包装的原产地。

05
原产地证书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应当提交出口参加国政府授权机关按附表所附原产地证书样本以及背页填制说明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见注释8),该机构应事先通知其他参加国。

06
禁止和合作

(一)任何参加国可以禁止进口使用了与其无经济和商业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二)各参加国间应当尽力协作以明确原产地证书填制所需的各项原材料的原产地。

07
审议

本原产地规则可在必要时,应三分之一参加国的要求进行审议。经同意后可以进行修订。

08
特殊比例标准

在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百分比时,最不发达参加国的原产货物可享受10个百分点的优惠。因此,适用第三条时,百分比为不超过65%;适用第四条时,百分比为不低于50%。

READING
本书内容简介

作为原产地方面的通识性读本,《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指南》分为上下两篇。其中:

上篇介绍了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基本概念,以及中国的立法体系和应用管理实践。2018年关检融合后,原产地管理也实现了职能归并。新海关全面负责起原产地的谈判、立法和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兼顾原产地证明的出口签发和进口审核。原产地的签证规则,包括签证主体和工作程序等都做了调整。在机构设置上,新海关撤销了原来在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和福州海关设立的外脑机构——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将原产地管理职能并入海关总署在上海、京津、广州新设立的税收征管局,从而实现综合性治税管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的确定性,海关总署颁布第236号令《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可据此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进一步提高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

下篇则介绍了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6个已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及最新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优惠原产地规则,作为工具性文件供读者查看阅读。与2011年出版的《原产地规则研究:原理与实践》相比,本书下篇一方面增加了《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2011年之后签订的FTA及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同时对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等早期签署的FTA的升级谈判,以及中国—巴基斯坦第二阶段的谈判内容,也根据最新协定文本做了梳理与解读。 


本书试图通过对各项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条文做出梳理和归纳,为读者提供一份学习、了解和应用我国非优惠及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指南。FTA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将成为近几年国际贸易的新趋势,在这个领域我们也期待与更多来自主管部门、企业、研究机构的专家共同探讨,以形成新的研究成果。


分享至:

关注科橘

科橘OTECH

大橘市

科橘TOP平台智能关务系统您身边的贸易合规专家

1116 人正在关注 科橘

在线咨询

企业咨询

咨询热线

400-099-9825

所需产品
  • RCEP系统服务咨询

  • 系统培训预约

  • 系统操作教程

  • AEO体检预约

  • AEO辅导流程

  • AEO辅导报价

  • 关务咨询

  • 培训课程

  • 培训预约

  • 直播课程回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