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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公告〔2021〕5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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