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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问答

2021-06-16


Q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29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A: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切实维护国家口岸安全和公共安全,海关总署发布了129号公告,对企业申报义务、企业主体责任予以强化,对检验内容、检验要求等进行了调整。

Q

129号公告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有何区别?

A:

更新了履行法定职责的主体名称。

对实施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范围采用“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表述。

对企业报关时应尽的申报义务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对符合相关国际规章豁免条件的,可不提供性能结果单,使该公告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明确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主体责任,更有利于安全生产。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化,技术规范、标准的指定主体增加了海关总署,同时也明确原质检总局指定且未被废止的技术规范、标准仍然适用。

检验内容和检验要求更聚焦国门安全把关。

对有关术语的表述进行调整,适用性更强。

Q

129号公告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等,企业该如何进行申报?

A:

129号公告实施之日(2021年1月10日),“单一窗口”系统已同步进行更新,企业根据系统要求如实申报即可。

Q

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哪些情形无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A:


散装产品无须提供。

符合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无须提供,如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中有限数量、例外数量等豁免条件的情况。

Q

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填报事项中的“危险类别”和附件1符合性声明中的“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有何区别?

A:

前者是指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所确定的危险货物分类,如果属于非危险货物,无须填报此项;后者则是指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所确定的危险化学品分类。

Q

海关会按贸易合同要求来实施检验吗?

A:

129号公告删除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中“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内容,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把关,不再按照贸易合同要求来实施检验。

Q

如果商品既是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也是危险化学品,海关有何监管要求?

A:

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除满足危险化学品检验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Q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检商品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129号公告规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检商品,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Q

企业如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申报,海关作何处置?

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海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注意的是,企业守法情况是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海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等级,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确保企业“诚信守法得便利、失信违法受惩戒”。


 文 / 吉亮

(黄埔海关)

 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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