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第四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参照此条,“后续追补税”97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漏报漏缴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而由海关实施的后续补税。)中涉及特许权使用费补税的报关单,法定数量也应填报0.1。
其次,修理物品申报修理费、出料加工物品申报加工费、租赁贸易物品申报租赁费,要将相同费用单独申报,法定数量申报0.1。
曾经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法定数量申报成0.1,不过根据2014年第15号公告,从2014年2月10日起,该类商品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请大家务必注意哟。